Offer上没提劳务派遣算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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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程无忧网友“宫城”的困惑:

几个月前我接受了A公司的面试,顺利得到了该公司寄来的书面Offer。于是我向现在的公司提出辞职。

在入职前几天,我又收到了A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入职通知电子邮件,要求我在报到时携带若干材料,其中竟然有一份《B公司员工登记表》,我心里咯噔一下觉得不对劲,立刻与HR电话联系,得到确认,A公司让我和B派遣公司签约,成为劳务派遣工。要知道,我在原来的单位是直接签约的正式工,现在却成了劳务派遣工,这让我整个人都感觉不好了。

我回头再去看A公司发给我的Offer,并没有提到A公司将使用派遣公司用工。我可以要求A公司与我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吗?我现在还没离开原公司,如果被拒绝,我是否能够撤销我在原公司的辞职申请呢?

前程无忧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这是一种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劳务派遣却是一种三方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增加了劳务派遣单位。他似乎是夹在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第三者,地位尴尬,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才是这种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职责。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称之为用工单位,他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发工资,只是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有了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一般的劳动合同,合同相对方是实际用人单位自身。读者了解了劳务派遣后可以发现,是否使用劳务派遣,是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重要事项。

我们再来看Offer的法律地位。当一家单位确定即将录用一名应聘者时,为了明确这一意向,往往会向其发出书面的意思表示,这就是Offer。Offer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的传统模式,也可以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应聘者拿到Offer后,知道这家单位确定会录用自己,这样应聘者就可以放心得去办理入职前所需要的手续,比如辞职。基于这样的重要地位,我们一般认为Offer属于法律上的要约,一旦发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撤销。

既然劳动者是根据Offer的内容作出的最后决定,那单位在Offer上所作出的许诺,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来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如果Offer上没有提到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表明劳动者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自己是基于与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履行劳动义务。提问者宫城已经根据Offer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做好了大部分入职的准备。等到没几天要入职时再得知自己是劳务派遣用工,这相当于招工单位更改了原先已经发出的Offer,应聘者有权拒绝,要求招工单位按照原先承诺的方式履约。

法律上有个词叫“缔约过失责任”,意思是在双方缔结合约前,有一方给对方发出要约,却在对方已经为履约做了准备后,又更改或撤销自己之前的要约。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按照原先的要约履行,如果过错方不愿意履行,也需要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提问者宫城可以参照这个方式解决自己遇见的问题。

至于是否可以回到原单位,这要看原单位是否同意。毕竟辞职信一旦到达单位,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未经单位同意,无法随意撤回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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