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通,2019年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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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户通,2019年开局?

可以加仓,但是加仓有方式,加仓的对象必须有选择性,最后加仓的目的一定要是投资,而不是投机和“炒”股,如果你能够满足或者做到以上这三点,那么对你的加仓后成功获利的空间和概率将提升非常高!

首先是加仓的方式,加仓的方式不能一次性把钱全部买入,也不能在某一个低位几次就买入,要懂得分批,分时,分时。你把加仓的次数和周期拉得越多,越长,越分散,你降低成本的机会和空间就越大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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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选股,选股一定要选绩优股,并且是超跌的绩优股!绩优股能给你长期持有降低风险,增加持股信心,保证未来的安全性!而超跌则是保证了你未来到牛市里涨幅的空间,记住,A股市有跌必有涨的,你超跌的越多,未来反弹和涨幅就越大!

最后就是要做投资,不要做投机和“炒”股!现在做加仓的一切不是为了验证明天会不会涨,下周会不会涨,这些都是小概率不确定的因素!我们唯一可以确定的就是现在是熊市的底部区域,未来一定会有牛市的到来!至于牛市何时来我们不需要知道,只需要知道它一定会来这就足够了。所以现在的加仓其实就是看准了未来的牛市,已经到达牛市后的收益!

竹子4年时间,仅仅长了3厘米。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厘米的速度疯长,仅用六周时间就长到了15米。竹子熬不过那3厘米,哪能6周就长15米。目前的股票投资也是一样,外资为什么持续的加仓A股,就是看中A股未来几年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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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买入一只股票长期持有?

思路是对的,普通人做股票最稳妥也最可能赚钱的方式就是长线持有优质企业股票。但随意买入并持有却大概率会赔钱。

首先,我国股市80%以上的股票都是垃圾股,没有投资价值,有的甚至连投机价值都欠奉。这是A股的成因、地位、企业上市的目的等原因造成的。最初是为了国企脱困,后来又多数只为融资圈钱。至于回报投资者,许多上市公司的字典里根本没有这一条。这也是A股投机盛行、短线盛行的根本原因。虽然近年来有所改观,但历史形成的劣根性远远没有根除。

其次,由于我国民众投资渠道的狭窄,以及人为控制造成的股票稀缺性,新股上市立刻遭到爆炒,造成股价一步到位,往往透支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业绩。除少数企业外,多数上市公司股票都会走入漫漫熊途,实现价值回归。

第三,很多企业上市完成了圈钱任务后,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们纷纷套利走人,二级市场沦为接盘者角色。企业上市形成的估值扩张几乎都被一级市场收割,二级市场只剩残羹冷炙,也就只能靠投机取利。

单单这几条,哪一条都是长期持股者的断头铡刀,随意挑一只股票长期持有并赚钱的可能有多大?按概率不到20%!

要做长线,可以有以下途径:

1.买入指数基金或指数Etf,因为市场毕竟是在螺旋向上的;2.买入关系到国计民生,大到不能倒的企业;3.买入具有垄断或半垄断性质的企业,且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地位难以动摇;4.买入朝阳行业的龙头企业,刚需消费行业的龙头企业。

即使买,也要等到A股特有的新股溢价消失,股票全流通或绝大部分流通以后,股价回归正常估值或低估时。

股市入门容易精通难,随意投资是对自己血汗钱的不负责任。新手应该先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切不可轻易去赌自己的运气。会头破血流哦亲。

看长做短,我是混迹股市十八年的刀哥,欢迎关注欢迎交流。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涉版权提示即删。

新人该如何理解并学习?

前言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持续壮大,层次越发完善。与此同时一些公司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的各类违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原《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证券违规行为处罚过轻,导致违法成本偏低。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入“深水区”,“依法治市”已成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一致共识,屡次提出要以严刑峻法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证券从业人员应如何化解法律风险,尤其是针对证券犯罪的刑事诉讼风险,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和基金公司管理人需要未雨绸缪的重点问题。

一 当前政策和法律框架下,证券违规行为触犯刑律的风险大大增加

随着我国公司上市发行证券由“核准制”转向“注册制”,大幅放宽了前端准入,未来将会有更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将趋于松懈。宽准入加严监管的必然后果,是证券违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将大大增加,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证券类犯罪案件将成为常态化。而随着证券市场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预见未来我国证券违规案件将有更多以司法手段解决。

(图片引自网络)

证券市场秩序是国家金融安全的一部分。近年来像康得斯、康美药业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正因如此,证监会多次表示要会同公安机关等各部门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对于上述背景的立法回应。以下将简要介绍新《刑法》中关于证券犯罪的修订内容。

首先,原《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设立了罚金上限,规定“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但在新法中,这一罚金限额已经取消,意味着今后本罪的罚金确定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新法对本罪还增加了一档量刑情节,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原《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罚已经十分严厉,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最高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殊主体,只要违法所得达到五百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新法进一步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将实践中常见的“抢帽子交易”等违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这意味着一些从前可能只会受行政处罚或判处民事赔款的行为,现在则会触犯刑律。

此外,新《刑法》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增加了保荐机构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并新增一档量刑情节,提高了刑期;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提高了有期徒刑上限,并取消了罚款金额的上限。由此可知,新《刑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犯罪的刑罚力度,使得证券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高管及证券从业人员触犯刑律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 证券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更为突出

辩护律师在证券犯罪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例如,律师可以作为被诉上市公司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意见,包括: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主体,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重要事实和情节是否被正确认定,虚假陈述案件中关键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期、揭露日的认定是否准确;作为裁判基础的基础的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是否合理,虚假陈述是否具有重大性;投资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损失金额认定是否合理,计算方法是否存在错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系统风险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是否已在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内合理剔除,等等。

此外经常被人忽视的一点是律师在证券类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被告大多有律师辩护,而作为被告的单位往往却没有代理律师。其实在证券类单位犯罪案件中,若被告单位获得轻判,对被告人中的自然人也具有不言而喻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这意味着法庭认可单位犯罪的情节较轻,可能采取轻判;另一方面单位如能得到保留,其合法业务可继续盈利,也符合被告人的利益。相信在未来会有更多企业管理者意识到为公司聘请辩护律师的重要性。

当然,未来证券市场从严监管的趋势也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本身具有不同于实体市场的特殊性,实践中许多证券犯罪案件受害人数量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相关证据材料的数量也往往十分庞大,不仅涉及到庞杂的交易记录,而且人物关系、法律关系通常较为错综复杂;再加上证券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特点,所以证券犯罪行为诸如内幕交易、违规披露,操纵市场等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也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

由于证券犯罪案件所涉及的高度专业性,不同监督主体之间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判断也可能出现巨大差异,例如针对同一证券违规案件,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与证监会所认定的金额就可能相差几十倍。再加上证券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对于辩护律师涉猎的专业领域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 万一被控证券犯罪,哪些辩护策略最为有效?

刑事辩护中通常包括四种策略:事实辩护、法律辩护、程序辩护和量刑情节辩护。而在证券类犯罪的刑事辩护中,既有一般的辩护策略,也有针对特殊罪名的辩护策略。富有经验的辩护律师会综合上述策略,随机应变,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一般辩护策略方面,如被告人主动投案或者在公安机关通知下主动配合调查,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从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如果当事人的地位是从犯,或者有立功、认罪认罚等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或者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酌定从轻情节,均可作为向法官提出的量刑情节。

例如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春、陈某玲内幕交易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中,刘某春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十四所重组高淳陶瓷公司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随即向被告人陈某玲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辩护律师向法庭指出,本案中二被告均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综合陈巧玲作为非身份犯,受刘宝春的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在案件侦查和审理程序中,律师还可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例如在吴某昌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17)苏01刑初31号】和唐某博、袁某林等操纵证券市场罪【(2019)沪01刑初19号】等案件中,辩护律师成功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争取到了取保,此后这部分被告也均获得了缓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此外,律师也可以从证据收集程序的正当性入手,争取排除部分非法证据,从而达到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目的。因为在证券犯罪案件中会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包括股票交易明细、网络IP地址,司法鉴定,证监会的认定函,当事人口供等多种形式,以上证据的合法性都可以成为辩护律师质疑的对象,如果发现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或者刑讯逼供,则可以向法庭申请排除这部分证据。对于模棱两可的证据,律师可合理运用“疑罪从无”等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者否定犯罪事实。

其次,律师针对不同罪名可采取适合该罪名的特殊辩护策略。这里我们仅举内幕交易罪为例,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案发率最高的证券犯罪之一,近年来占比超过40%。针对内幕交易罪,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多条辩护途径:

第一,本罪要求行为人获取内幕信息具有“非法获取性”,如果行为人并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信息,则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罪。同时,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本罪的主体身份,司法机关需证明“其明知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的内幕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如辩护律师能够证明当事人在主观上并非明知,则有机会推翻检方的指控。

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具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意图。所以如果律师能证明被告人系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可围绕证监会的认定函开展辩护,例如是否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间是多久,知情人是谁?等等,从中找出可推翻或者削弱检方指控的证据。

第四,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具体细化。此解释第七条还规定:达到此标准的,但是情节比较轻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没有达到此标准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上即为内幕交易罪的常见辩护策略。证券类犯罪中的其余罪名亦具有各自的特殊辩护策略。此处限于篇幅,将在今后的专题中再行讨论。

结语

证券犯罪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金融犯罪之一,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处罚力度,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的完善,未来此类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应当尤其注意监管趋势,对于证券犯罪了解必要的常识,避免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触犯“红线”;而如果万一面临刑事指控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辩护,在诉讼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何A股这几天疯涨?

这几天我们的大A,5天涨了12.08%,涨了360点,振幅422点,网上又沸腾了,说什么的都有,股神大仙名嘴们都现身了,本事来了,都在唱多上涨的逻辑,道理很简单,是股民都想赚钱,那谁赔钱呢?有赚的必定有赔的,难道那些1.56万亿和1.74万亿拉升的资金去赔?你信吗?恐怕所有的散户都不会信,那么你散户追进来去赚谁的钱呢?

说正题,为何A股这几天会大涨;看下图:

图中已说明的很清楚了,不管你看懂看不懂,那都是你的事,它的缘由来源于下图;

这叫历史的重演,不管你认可不认可,他不会因为任何人而改变他的自然规律,

股市怎么走是一回事,你怎么做是另一回事,里面的超级大资金会怎么运作又是另一回事,谁说了都不算,最后都归结到一个利益上。

到目前为止,A股聚集了70万亿的资本市值,按照全球3大资本市场的运行逻辑,(注:美国第一,中国第二,日本第三),中国指数应该在5000-7300之间运行,不要问为什么,这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物质财富容量决定的,这与债务,赤字没有多大关系(不是绝对),就目前来看,中国10年48万亿的新基建规划也印证了这一点。

请注意:本人在这里不是唱多,是基于历史资本规律推导而来的。

问题问为何疯长,实际上没有疯长一说,就是5天的资金拉升,后面跟着的必然是收割,散户不是做指数,买的是个股,指数涨不代表个股涨,个股不涨你就亏钱了呗,就这么简单。

不妨来个大胆的预言:未来2年A股翻倍。也就是在6000-7300一带。

再说现实的,不管以后怎么走,连续5天的拉升,存在风险是个必然,这在1天前就说过了。指数回调再正常不过了,见好就收,未必不是好事,贪婪的人最后都输得恐惧而告终。

最后告诉你答案,为何指数疯涨:长线万亿大资金经过2年的运作,进入收割期了,不需要理由,什么破烂技术,指标,研究,都没用,就是资本环境需求导致的,未开还会上涨,不上涨,那么多资金出不来也调不了仓。

所以小散户就瞪大了眼,瞅准聚会捞一把吧,那就靠你的运气了。

郑重提醒: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到底怎么样识别?

对于炒股的投资者来说,所谓“金叉”、“死叉”的概念应该并不陌生,但我们首先还是先简单普及一下这两个概念:金叉主要指股票行情指标的短期线向上穿越长期线的交叉,称之为金叉。反之,行情指标的短期线向下穿越长期线的交叉,称之为死叉。

其实,概念的描述相对简单,在金叉和死叉的认知和使用的过程中,是分很多种不同的情况的。比如,金叉或死叉可以指均线系统的金叉或死叉,也可以指指标的金叉或死叉,指标又可应用在KDJ、MACD等等各项指标上面。同时,金叉和死叉的判断又分为短期级别和中长期级别的,从稳定性和可信度方面又应该关注二次金叉或死叉,三次、多次金叉或死叉等等。并且,金叉买进、死叉卖出又不是绝对的、唯一的判定和参考的结果,还要看指标、均线等形成金叉或死叉的位置,不同位置上的金叉和死叉又会有不同的解读。总之,任何一项指标或形态、位置等的判断,其判定结果都不会是唯一的。指数走势和股价走势会受到各种内部、外部等因素的影响,一定要综合判定才能得出更为准确的结果,才能提升炒股赚钱的成功率。

咱们仅拿KDJ指标为例,看看金叉和死叉到底如何运用才能在把握时机上起到重要的作用。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任何指标和均线系统的运用,它的走势体现都是相对滞后的。是先有K线走势,后有指标和均线的形态和趋向,在这个过程中,指标或均线与指数或股价的一致性到底有多强?或者说会不会出现背离,其实都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成交量。因此,熟知这一点,大家在运用金叉和死叉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结论。

一、一般情况下,指标低位金叉,股价随之上涨

我们先说金叉。一般情况下,我指的是在“有效市场”情况下,当KDJ指标出现金叉的时候,会认为指数或股价存在上涨的可能。但一定要结合当时指数或股价的位置来看,低位的金叉上涨的可能性才大,而高位的金叉未必就是这种结果。如下图:

二、指标高位金叉,股价未必随之上涨

KDJ指标在低位形成金叉,股价同时也是一波上涨走势,这时的股价走势与指标走势趋势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是高位的指标金叉,股价走势就未必是上涨走势了。如下图:

KDJ指标在相对高位形成金叉后,股价非但没有上涨,反而是出现了暴跌,指标也在相对高位出现了反弹失败、再次调整的格局。所以说,并不是指标只要金出现叉就可以买进,只要见到死叉就可以卖出,还要看指标或均线等出现金叉或死叉的高低位置来判断。

三、指标高位金叉,股价随之上涨,需要成交量配合

当然,也有例外的时候,我说了,指数或股价上涨是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可以偏概全,要综合分析。当KDJ指标在相对高位形成金叉的时候,股价也是有可能继续上涨的,原因就是要看成交量当时的表现情况。如下图:

从KDJ指标形成金叉的位置来看,金叉位置并不算低,但是大家要注意,这个位置形成的金叉是指标在“调整失败”之后出现的。也就是本身KDJ指标是形成了死叉调整趋势,但是这种趋势很快就被打破,转而再度形成金叉。并且,在形成金叉的过程中,成交量出现了明显的放大。说明在这个位置上,股价的估值水平并不高,主力资金仍在继续吸货,这种持续买进的结果,是推动股价进一步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上一张图走势相对比,图中尽管也是KDJ指标在相对高位形成了金叉态势,但股价最终没能上涨。出现调整的“罪魁祸首”就是当时并没有成交量的跟进,主力资金在那个位置上并没有再度吸筹、拉升股价的意愿。所以,无论是时间节点、指标位置、成交量水平等等,在同一个时点上对指数或股价所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综合分析,才有更准确的判断。

四、指标在低位的第一次金叉并不代表股价一定会上涨

那么,指标在低位产生金叉,指数或股价就一定会上涨吗?其实也不是绝对的,上面低位金叉上涨的例子是一种可能,还有另一种可能就是即便出现低位金叉也未必会上涨,反而在底部会出现指标和股价的二次探底、三次探底等等。而从指标的稳定程度和准确程度来说,至少要等到二次探底动手才更可靠,也就是底部有过二次确认之后,这种上涨趋势建立的可信度更高。与此同时,在指标二次见底,二次金叉的时候,也要关注当时成交量的情况,“有放量、则上涨,无放量、恐再跌”,底部构筑需要过程,做三重底、四重底也是有可能的。如下图:

图中所示,KDJ指标第一次金叉的时候,股价并没有上涨,指标涨了几天之后就开始出现回落,并且在二次探底之后形成第二次金叉,直到第二次指标金叉完成股价才出现了一波超过70%的涨幅。而这在我们上面案例中所讲到第一次KDJ指标金叉后股价就上涨的幅度完全不一样,也就是第一次指标金叉出现,股价虽上涨,但涨幅也并不大,更可况更多情况下是股价并没有因此上涨,而是继续做二次探底、甚至是多次探底后才完成一轮确定性的上涨行情,我们俗称为“多重底”。

五、死叉的判断和应用不是单纯的与金叉相反

死叉的表现形式与金叉一样,同样有多重可能,与上述相对应的就是低位变成高位,金叉换成死叉,套用金叉的逻辑与分析和应用方法,大家对死叉的理解就会比较简单。但是,死叉的认知和运用与金叉是有不同之处的。我们同样还是用KDJ指标为例,当KDJ指标在高位出现第一次死叉的时候,指数或股价可能会跌,也可能会出现二次拔高或多次指标在高位的调整失败后才开始真正的下跌,也就是俗称的“多重顶”。举例来看,如下图:

当KDJ指标在高位出现第一次死叉的时候,股价已经开始随之回落,但多方主力似乎还不甘心,做了二次拔高的动作。但是这个动作不够强劲,也没有量能支持,随之KDJ指标再出现次高位的二次死叉,一波调整彻底展开。

其实,一般情况下,调整过程中都会出现二次顶的过程。与底部出现金叉股价就可能上涨不一样的是,高位的调整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伴随二高点的情况出现。毕竟主力想要抛货,并非一举就能完成,不做二次顶拔高,怎么诱多吸引散户追涨?高位出货和底部吸筹一样,都需要时间和过程。

六、买入等“二次金叉”,但“一次死叉”就要卖

所以我们在运用无论是指标的还是均线的金叉和死叉来判断进场与离场时机的时候,一般金叉要等至少二次金叉出现,但死叉最好是第一个出现的时候就动手卖出。因为二次顶不过是给大家再一次出逃的机会,如果你反而把它视作是跟进机会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所以,第一次死叉就马上跑其实是对的,这是与底部出现第一次金叉时候的策略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再举个例子,看下图:

KDJ指标第一次死叉,股价并没有怎么跌,反而还出现三连阳,并且创了股价新高,大有力挽狂澜之势。但是,这三根阳线对应的成交量水平并不大,甚至在第三根阳线出现的时候有明显的高位“放量滞涨”的走势。随后便是KDJ指标回落途中的似乎要调整失败之势,这个时候主力的做盘手法、或者说诱多实在是太狡猾,一不留神我们就会成为再度追涨的“炮灰”。但是,当二次死叉出现的时候,股价的表现也就没有那么犹豫了,“飞流直下三千尺”,可能说的就是这种走势吧。

总之,对于金叉和死叉的认知以及运用,都不能仅仅是单方面的,单纯的指标金叉或者死叉并不是判断指数或者股价是否可以参与或者卖出的唯一标准。我们还要结合各项条件相互印证才行,力求得到最安全、准确率相对更高的参考标准。熟能生巧、举一反三、综合评判才是把握机会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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